长颈鹿旅游

旅游合同条款

境外目的地代订项目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甲方阅读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未提出异议的,乙方视为甲方已全部接受,且双方于网上已签订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具有和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成功提交产品订单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视为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境外目的地代订服务项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其预订境外目的地的交通、住宿、当地用车、导游服务、用餐及景点门票等一项或多项项目组或度假产品。


 第二条 境外目的地代订产品内容和费用

1.代订产品最终包含内容及价格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为准。

2.代订产品费用包含和费用不包含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为准。

3.代订产品的预定,在甲方在付清应付代订服务费用后,甲方同意接受并经乙方最终确认后视为合同生效。

4.代订产品如在结算周期、支付方式、产品内容和产品服务发生变化,甲方应以变更后的产品信息为准。

5.代订产品以当地货币(通常为欧元或美元)为计价货币,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按照预定时中国银行即时汇率进行换算,其中已包含乙方的预定服务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如实填写签证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甲方需确保所持有的护照真实,签证有效,并且应当确保护照和签证都在有效期内;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订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

4.甲方出行人员应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慎重选择行程中的活动及体验项目;遵守目的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产品内和出团通知书内的目的地相关安全提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甲方出行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如有遗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6.甲方充分知晓并了解乙方并不直接拥有或经营与委托事务相关内容的所有终端资源,乙方是根据甲方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门票等单项或组合产品项目,为其提供与委托事务相关的旅游代订服务。

7.甲方明确知晓乙方仅为其提供代订服务,不对受托代订项目具体服务事项承担责任,亦不对项目活动项下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甲方因接受具体服务遭受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自行处理或自行向服务提供商追究责任,乙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甲方在行程中增加的项目应通过乙方预定,如甲方自行通过当地服务提供商或辅助履行人预定额外增加的项目和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提供任何客户服务。

8.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9.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爱护动植物,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10.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处理委托事务,严格按照甲方指示和要求提供代订服务。

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额费用。

3.乙方有义务在甲方出行前告知其代订服务的具体事项和各项代订服务标准及注意事项。注意事项自到达甲方之日起视为甲方已经收悉并知晓。

4.乙方应在行前通知书内披露服务提供商完整联系信息和行程安排信息。

5.乙方在行程内容不变的情形下,对行程游览顺序的调整,因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预知性,可不提前通知甲方,并不视为乙方的违约。

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关项目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若甲方经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损失。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取消条款与违约条款:

1.甲、乙双方在出发前 30 日( 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 ) 以上(不含第 30 日)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如乙方已经按照甲方要求预定了不可取消的代订服务项目,包含但不仅限于演唱会门票、记名交通票、特殊活动或游览项目、体验项目、行程前或行程后衔接酒店、签证或签注等,扣除上述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给甲方。

2.产品内明确备注了部分旅游产品或行程期间因部分或全部涉及法定节假日、或订单备注无法取消的产品、或仅限本人使用的代订产品,甲、乙双方一经确认预定后,甲方不可提出取消或解约,即使甲方放弃旅游出行,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以预订时产品披露的违约条款信息为准。

3.甲方解除合同与取消条款

3.1 甲方在行程开始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合同,在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

3.2 甲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后,按下表中取消条款的比例退还费用:

取消/更改时间

退费标准

行程开始前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

退还费用的100%

行程开始前15-30天(不含第15天)

退还费用的50%

行程开始前7-15天(不含第7天)

退还费用的25%

行程开始前3-7天(不含第3天) 

退还费用的5%

行程开始前48小时

不退还任何费用


3.3 如同一订单内部分游客者解除合同,原订单需要按照调整后的人数更改房型与订单金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3.4 “已经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航班机票、酒店费用、车辆费用、导游服务费、签证费用、餐饮费用、各项票务费用以及其他已经产生的费用。

3.5 甲方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的,不得再对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撤销。乙方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后,原订单立即取消。乙方按本项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结退款手续。

3.6 重要提醒:本合同的附件《行程确认单》内有明确规定取消条款的,如跟本合同相关条款有冲突之处,以《行程确认单》内约定的取消条款的为准。

 

4.乙方解除合同与违约条款

4.1 乙方在行程开始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合同,不得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

4.2 乙方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后,并按下表中的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

取消/更改时间违约金标准
行程开始前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 不支付任何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5-30天(不含第15天) 支付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7-15天(不含第7天) 支付总额的25%
行程开始前3-7天(不含第3天) 支付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48小时 支付总额的100%

5.特别约定:

“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的特殊预定规则,包括但不仅限于定制旅游、包团游、会议及演出安排、展会行程、带预定机票酒店自由行组合等非标准化产品的合同解除与取消条款,

5.1 甲方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扣除“已经产生的费用”后,按下表中取消条款的比例退还费用:

取消/更改时间

退费标准
行程开始前61天或以上 退还费用的75%
行程开始前30-60天(不含第30天) 退还费用的50%
行程开始前14-29天(不含第14天) 退还费用的15%
行程开始前7-13天(不含第14天)退还费用的10%
行程开始前0-6天
退还费用的5%


如涉及预付的目的地活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演艺门票、景点门票、城市通票等),订单一经确认,不可做任何取消和更改,也无法退还任何费用。

如行程包含机票/火车/游轮等仅限本人使用的记名产品或票据,订单确认后将无法提出任何更改(包括姓名、时间、飞行线路、航班号等)。如取消订单,乙方首先扣除无法退款的交通订单费用之后参照上述标准退款.

5.2 乙方在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还全部费用后,并按下表中的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

取消/更改时间

违约金标准
行程开始前61天或以上 支付总额的0%
行程开始前30-60天(不含第30天)支付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29天(不含第14天) 支付总额的15%
行程开始前7-13天(不含第14天) 支付总额的25%
行程开始前0-6天支付总额的50%


5.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订的非标准化的定制产品,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取消条款与本合同违约条款有冲突的,以定制产品的取消条款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更改

1.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更改的,应选择同一出发地和目的地并仍在可代订日期内的产品,或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代订服务费用以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此减少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更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如项目出发地、中转地和目的地及服务提供商出现意外事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单个或者多个代订项目约定内容的,甲方应与相关服务商自行协商活动行程相关事宜,乙方不承担责任。

4.如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时间变更,导致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或多项代订项目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退还未实际发生费用,双方协商后调整行程的, 除乙方承诺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 因不听从当地工作人员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或给服务提供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 甲方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1.3 甲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1.4 甲方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乙方的违约责任
2.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更改旅游行程而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2.3 甲方产生纠纷时,乙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其他责任
      1.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因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6.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外出旅游。若甲方参加境外目的地高原地区旅游或风险旅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浮潜、冲浪、漂流等水上活动以及骑马、攀岩、登山等高风险的活动)或患有不宜出行旅游的病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血管病、高血压、呼吸系统疾病、癫痫、怀孕、精神疾病、身体残疾、糖尿病、传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损),则须在报名前自行前往医疗机构体检后,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本次旅游活动,并主动提供适宜出行的体检报告副本;如甲方隐瞒病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为甲方预订境外目的地代订产品,请注意在《预订说明》、《产品确认单》等上提及的到达时间和起飞时间均为所在国或地区当地时间,并请注意旅游目的国和国内的时差。如甲方为遵守预定时间,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

2.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3.如遇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当地服务提供商或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如甲乙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条 第三方责任

由于境外目的地出入境管理局、各国领馆、航空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委托人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误或取消、护照延期、签证拒签或未按时出签、不得出入境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委托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_______________    

结束时间  _______________   共   _____  天。


第十三条费用支付

单人价    __________  /人

旅游费用合计 ____________

行程的报价以欧元作为结算单位,旅游费用的人民币支付金额以报价当日中国银行发布的欧元的卖出价格进行计算,汇率以计算时的实时汇率为准,具体的报价及明细参见《行程单》中的约定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收款人户名 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名称 中国银行 
银行账户 1032 7508 0335 1032 7508 0335 
SWIFT 代码 BKCHCNBJ620 

第十四条 旅游保险

乙方标注的价格内并未包含目的地的旅游保险
       1.乙方已建议甲方可自行购买适合目的地和旅游产品的旅游保险;
       2.乙方已在预定流程中特别提示“乙方可为甲方代预定目的地的旅游保险”,如甲方未明确要求乙方代买保险,则视为甲方默认自行购买出行所需的旅游保险。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的其他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约定列入《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不明的、或者本合同与《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中约定有冲突之处,以《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中的约定为准。

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定于《旅游者名单》、《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等。

附件1、《旅游者名单表》

附件2、《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单》


旅游者代表签字:                                        出境社盖章:有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签约代表:陈姗姗 
联系电话:营业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136号天伦泛太国际B座807室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029-85255588
签约日期:传真:029-85255588
电子签约IP地址:邮编:710000

电子信箱:sav@paris-girafe.com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西安市友谊东路136号天伦泛太国际B座807室  


附件1:旅游者名单表

团名团号                                                   

                                                                                                                
线路名称
参团人数
出发日期
返回日期
开始地点
结束地点


旅行社境外联系人                                    MME. Li Jing                                                                                           
客服热线0033(0)177109411
紧急电话0033(0)951869999


序                                                           

                                                                                                                
姓名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国籍 HKG 
护照号码  
签证类型  
有效期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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